86.05.14 八十五學年度第十三次教務會議核備
87.03.16 八十六學年度第八次教務會議核備
90.06.27 八十九學年度第七次教務會議核備
90.11.21 九十學年度第二次教務會議核備
95.11.08 九十五學年度第二次教務會議核備
96.11.07 九十六學年度第二次教務會議核備
97.04.23 九十六學年度第五次教務會議核備
102.11.25 一〇二學年度第二次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103.01.15 一〇二學年度第三次教務會議核備
106.05.17(105)學年度第五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6.06.21 一〇五學年度第六次教務會議核備
第一條 依據大學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及本校組織規程第十條規定設立本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以院、系、學位學程主管為當然代表,各系另推選教師代表一人。代表任期一學年,連選得連任。
除上述委員外,另邀請 1-2 位校外學者專家、產業界代表, 1-2 位學生代表(含畢業生)協助課程規劃諮議。
第三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擬定本院課程修訂原則
二、審議本院各系(所)之學程及核心課程
三、合議本院跨系(所)必修的課程及跨系學程之修訂
四、規劃本院共同必修課程
五、協調及整合本院開課師資及資源
六、其他與本院課程相關事項之規劃及審議
第四條 本會須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院長為主席,院長因事不能出席時,由與會委員推選主席,主持會議。
第五條 本會每學期開會二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六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提送校課程委員會及教務會議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