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04.29 九十學年度教師績效獎勵審議委員會通過
92.10.29 九十二學年度教師績效獎勵審議委員會修訂通過
93.09.27 九十三學年度第一次教師績效獎勵審議委員會會議修訂通過
94.12.14 九十四學年度第三次教師績效獎勵審議委員會會議修訂通過
95.12.06 九十五學年度第三次教師績效獎勵審議委員會會議修訂通過
97.12.24 九十七學年度第四次教師績效獎勵審議委員會會議修訂通過
99.10.06 九十九學年度第一次教師評鑑與獎勵審議委員會會議修訂通過
113.03.13 一一二學年度第四次教師評鑑與獎勵審議委員會議審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 本標準依本校教師評鑑與獎勵辦法第五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研究部份之評估項目分為主持計畫、學術論著及獲國科會傑出獎暨其他重要學術獎項三項,主持計畫及學術論著總分為100分,分別為主持計畫50分,學術論著50分,獲國科會傑出獎暨其他重要學術獎項者分數另計。
第三條 主持計畫部份之評估內容分為主持國科會學術研究計畫及產學合作計畫。
第四條 若計畫係由數位教師共同主持時,由計畫主持人負責協調共同主持人及協同主持人之得分,但整合型計畫下之各分項計畫及子計畫,單獨給分。
第五條 學術性研究計畫每件計畫以6分計。
第六條 產學合作計畫以總金額為計算基準,每10萬元為一計分單位。每人最高分數以15分為上限。
第七條 (刪除)
第八條 學術論著分為學術期刊論文、專書、專書論文及會議論文。計分方式如下:
重要國際性期刊每篇得6分,國外一般期刊及國內期刊每篇得4分。
專書每冊以4~10分為原則,由人文類召集人統一給分。
專書論文每篇以4分計。
國際性學術會議論文每篇得4分﹐一般性學術會議論文每篇得2分﹔且會議論文總分最高得分不得超過20分。
第九條 論文如係由多位作者(助理與學生除外)共同發表時,第一位作者得總分之二分之一,其餘二分之一由其他作者平分。如該篇論文之共同發表人皆為本校教師者,可自行協調其得分。
第十條 以本校教師名義發表之專利或創作成果等其它項目得列入學術論著類計分,並由人文類召集人統一給分。藝術類教師,個人策展演,國際級展演每場以6分計,一般性(各縣市文化局展演場所)策展演每場以4分計;聯合策展演,國際級展演每場以3分計,一般性(各縣市文化局展演場所)策展演每場以2分計;個人參加全國性或國際性創作類型比賽獲獎,一至三名(或等同優選)依序以5分、4分、3分計,四至六名(或等同佳作)統一以2分計,入選以1分計。體育教師個人參加國際性運動比賽獲獎,一至三名依序以8分、7分、6分計,四至六名統一以5分計;個人參加全國性或以學校名義參加全國大專體育總會所主辨之運動比賽獲獎,一至三名依序以5分、4分、3分計,四至六名統一以2分計。
第十一條 獲國科會傑出獎暨其他重要學術獎項者之計分方式如下:
一、獲國科會傑出獎者,得20分。
二、教育部學術獎(或同等級之獎項)者,得20分。
三、各學會設置之論文獎至多得2分。
四、獲其它學術研究單位之學術獎,由人文類召集人統一給分。
第十二條 參與人文類研究評鑑教師依本計分標準排序,由人文類召集人依本校「教師學年度績效獎勵實施細則」規定,依序給予特優等及優等之等第。
第十三條 本研究計分標準經人文社會學院院務會議通過,報請校教師評鑑與獎勵審議委員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