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6.6.16 八十五學年第十一次行政會議通過
86.10.08 八十六學年第一次人社院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87.01.12 八十六學年第六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89.09.18 八十九學年度第二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89.10.25 八十九學年度第三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89.11.27 八十九學年度第四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6.03.14 九十五學年度第六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6.04.18 九十五學年度第七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6.5.21九十五學年度第十五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6.05.17(105)學年度第五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6.06.28一Ο五學年度第二十二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9.05.07一Ο八學年度第六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9.05.27一Ο八學年度第二十二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為推動院務發展,依本校組織規程第十條,設置院務會議(以下簡稱本會議)。
第二條 本會議為人文社會學院最高決策機構,其主要議決事項如下:
一、本校行政會議決議案之執行。
二、學校交付任務之執行。
三、本院對學校事務之建議。
四、本院各系、學位學程或同級工作計畫、年度計畫及預算之審議。
五、本院各系、學位學程或同級規章之審議。
六、其他與本院相關行政、研發及建教合作事項之處理。
第三條 本會議以院、系、學位學程、中心或同級主管為當然代表,院長為召集人,各系另推選教師代表二人。代表任期一學年,於每學年初推選代表,連選得連任。
第四條 本會議須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開會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事不能出席時,由與會委員推選主席主持會議。
第五條 本會議每月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由院長召開臨時會議。
第六條 本會議開會時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第七條 本會議得設各相關委員會,執行各項任務。
第八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提本校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