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文社會學院 院教師評審委員會組織辦法

規章辦法類別: 院組織

元智大學 人文社會學院 院教師評審委員會組織辦法

86.7.9 八十五學年度第二學期第六次校教評會通過
86.12.24 八十六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三次校教評會修正通過
87.4.16 八十六學年第二學期第二次校教評會修正通過
89.6.28 八十八學年第二學期第三次校教評會通過
89.9.15 八十九學年第一學期第一次校教評會通過
90.3.7 八十九學年第二學期第一次校教評會通過
90.10.31 九十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校教評會通過
91.03.06 九十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校教評會通過
91.07.18 九十學年度第二學期第四次校教評會通過
92.11.05 九十二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校教評會通過
93.10.06 九十三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校教評會通過
95.10.18 九十五學年度第二次校教評會通過
96.10.24 九十六學年度第二次校教評會修正通過
98.2.18 九十七學年度第五次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修正通過
106.06.21 一Ο五學年度第九次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修正通過

第一條 本學院依【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組織辦法】第四條規定,設院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之職掌如下:
一、評審有關教師之聘任、聘期、停聘、解聘及不續聘。
二、評審教師之升等、教授研究休假、延長服務。
三、評審教師學術研究、著作。
四、評議教師違反教師法所訂教師應負之義務。
五、教師資遣原因之認定。
六、其他依法令應予審(評)議之事項。

第三條 本會以院、系、學位學程或其他同院級主管為當然委員,各系專任教師推選副教授以上代表二人為委員;院長為當然委員並擔任召集人及會議主席。委員任期一學年,連選得連任。委員如因借調、休假研究、退休、事病假留職留(停)薪、或其它事由而長期不在校任職時,不得擔任教評會委員。本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由他人代理。

第四條 本會須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會,開會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事不能出席時,由其他教授級委員互選一人擔任主席,主持會議。

第五條 本會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審理專任新聘、升等、延長服務、客座教授新(續)聘、六年續聘評量等議案時,應遵守低階不高審的原則,審議教授級相關提案時,若教授級委員人數不足五人,則由本會提出不足人數的二倍以上新委員建議名單,送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主席圈選。

第六條 新聘、升等之審議程序:
新聘及升等教師由系、學位學程教師評審委員會推薦,並提供相關資料,經本會審議通過後,送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第七條 停聘、解聘、不續聘案之審議程序:
本院專任教師,於應聘服務期間如確有本校教師聘任待遇服務規則第十四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提本會審議,經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以上同意做成停聘、解聘或不續聘之決議後,送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兼任教師有本校教師聘任待遇服務規則第十四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經確認後,得提前解聘。

第八條 本會採無記名投票,除停聘、解聘、不續聘案件外,其他議案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通過。

第九條 教師如對本會之決議有異議者,可檢附具體資料,依本校申訴程序向本校教師申訴
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第十條 有關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案如事證明確,而系、學位學程教師評審委員會所作之決議與法律規定顯然不合時,本會得逕依規定審議變更之。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送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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