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智大學 文化產業與文化政策博士學位學程
教師評審委員會組織辦法
109.02.18一Ο八學年度第二次學程會議通過
109.05.27一Ο八學年度第七次人社院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
109.06.17一Ο八學年度第六次校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
114.05.27一一三學年度第三次學程會議修訂通過
114.05.28一一三學年度第八次人社院教師評審委員會修訂通過
114.06.18一一三學年度第八次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修訂通過
第一條 本學程依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組織辦法之規定,設置「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之職掌如下:
一、評審有關教師之聘任、聘期、停聘、解聘及不續聘。
二、評審教師之升等、教授研究休假、延長服務。
三、評審教師學術研究、著作。
四、評議教師違反教師法所訂教師應負之義務。
五、教師資遣原因之認定。
六、其他依法令應予審(評)議之事項。
第三條 本會以本學程主任為當然委員,並擔任召集人及會議主席。本會由本學程專任教授或副教授(含合聘教師),及人文社學院各系教師代表(專任教授或副教授)五人以上組成。委員如因借調、休假研究、退休、事病假留職留(停)薪、或其它事由而長期不在校任職時,不得擔任教評會委員。若上述情形發生在委員聘期中,如出缺後人數不足五人時,應另聘委員遞補之。本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由他人代理。
第四條 本會須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能開會。主席因事不能出席時,由與會委員互選一人擔任主席,遇審理教授級議案時,由教授級委員互選一人擔任主席,主持會議。
委員及列席人員均應依照本校「教職員工工作保密規定」,善盡保密之責任,如有違者,應負相關法律責任。
第五條 本會每學期至少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審理專任新聘、升等、延長服務、專案新(續)聘等議案時,應遵守低階不高審的原則。審議教授級相關提議案時,若教授級委員人數不足五人,由本學程提出不足人數的二倍以上新委員建議名單,送院教師評審委員會主席圈選。
第六條 審議決議方式以投票決議或共識決議。投票決議採無記名投票;除停聘、解聘、不續聘案之委員出席及出席委員審議通過人數比率,應依教師法之規定辦理外,其他議案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通過。委員於審議過程,應充分討論通過與不通過之依據及理由,並將決議結果之紀錄以書面或電子檔方式妥善保存。
委員如為審議事項之當事人或其配偶、三等親內血親、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及相關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未自行迴避者,主席得經會議決議請該委員迴避。有應迴避情形而不迴避者,或有具體事實足認委員就審議案件有偏頗之虞者,接受審議事項之當事人得向本會申請該委員迴避,並應舉其原因事實。迴避委員應就相關案件全程迴避且不列入應出席人數。
第七條 新聘案之審議程序:
一、新聘專任教師由本會對各候選人進行討論,選出較適合之人選送校外專家學者(由本會聘請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審查,審查結果送本會審議通過後,續送院、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二、新聘兼任教師,備妥擬聘教師之學經歷等相關資料,由本會審議通過後,續送院、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第八條 升等案之審議程序:另依本學程教師升等審查細則辦理。
第九條 停聘、解聘、不續聘案之審議程序:
本學程專任教師,於應聘服務期間如確有本校教師聘任待遇服務規則第十四條規定之情形者,應提本會審議,經出席委員同意做成停聘、解聘或不續聘之決議後,送院、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其委員出席及出席委員審議通過人數比率,應依教師法之規定辦理。
兼任教師有本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第十四條規定之情形者,經確認後,得依規定停止聘約之執行或以書面終止聘約。
第十條 為確保教師權益,教師如對本會各項決議認為有違法或不當之情形時,得檢附具體資料,依本校申訴程序向本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學程會議通過,提送院、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