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10.09 一○八學年度第一次院務會議通過
108年11月01日發布於人文社會學院網站
109.05.15一○八學年度第七次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109年05月27日發布於人文社會學院網站
第一條 本院教師之合聘除依照本校相關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辦理。
第二條 教師合聘,以壹年為期,但經合聘單位同意,得繼續合聘,每次仍以壹年為期。
第三條 本院系所教師與校內單位合聘時,應經由合聘單位與合聘教師同意,共同簽訂「校內合聘協議書」(附表一),載明合聘期限、權利、義務等有關事項,報院備查。
第四條 本院系所教師與校外單位合聘時,應經由系所檢具有關函件及「校外合聘說明書」(附表二),載明合聘期限、權利、義務等有關事項,報院備查。
第五條 合聘教師本人之升等事宜,依本校及本院教師升等辦法之規定。
第六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自發布日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