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智大學人文社會學院教師升等審查細則
87.04.16 八十六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校教評會議通過
87.05.06 八十六學年度第二學期第四次校教評會議通過
90.05.30 八十九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校教評會議通過
90.12.12 九十學年度第一學期第四次校教評會議通過
91.03.06 九十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校教評會議通過
92.11.05 九十二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校教評會議通過
94.05.25 九十三學年度第十次校教評會議通過
99.05.12 九十八學年度第七次院教評會議修訂通過
99.05.19 九十八學年度第六次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99.07.01 九十八學年度第八次校教評會議通過
106.06.14 一○五學年度第十一次院教評會議修訂通過
106.06.14 一○五學年度第六次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106.06.21 一○五學年度第九次校教評會議修訂通過
114.05.28一一三學年度第八次院教評會議修訂通過
114.05.29一一三學年度第十次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114.06.18一一三學年度第八次校教評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 本細則依本校「教師升等審查辦法」訂定之;本細則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教育部及本校相關法規辦理。
第二條 本院專任教師(含合聘教師)必須符合下列條件,始得提出升等之申請:
一、申請教師之升等年資及資格條件符合本校規定者。
二、申請教師須依本校「教師申請升等外審作業要點」規定檢具相關表件及送審著作等資料,向所屬系所(或同級)提出升等申請。
三、須經所屬各系(所)或同級教評會審查通過。
四、各系(所)或同級申請升等教師,須備妥相關表件及送審著作等資料,於規定時程內送學院辦公室。
第三條 為鼓勵教師多元發展,送審類別領域分為:學術領域、技術研發領域、教學實踐研究領域、文藝創作展演領域、體育競賽領域,由教師自選之。
一、申請學術領域升等者:教師在該學術領域之研究成果有具體貢獻者,得以專門著作送審。
1. 副教授升等教授:需於副教授年資內至少四篇論文在國內外知名期刊上發表,發表或被接受論文中至少有二篇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
2. 助理教授升等副教授:需於助理教授年資內至少二篇論文在國內外知名期刊上發表,發表或被接受論文中至少有一篇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
3. 講師升等助理教授:需於講師年資內至少二篇論文在國內外知名期刊上發表,發表或被接受論文中至少有一篇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
二、申請技術研發領域升等者:教師在技術研發領域之學理或實作有創新、改進或延伸應用之具體研發成果者,得以技術報告送審;其審查範圍及基準悉依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十五條附表一規定辦理。
三、申請教學實踐研究領域升等者:教師在教學實踐研究領域,透過課程設計、教材、教法、教具、科技媒體運用、評量工具運用等方式,採取適當之研究方法驗證成效之歷程,具有創新、改進或延伸應用之具體研發究(發)成果,於校內外推廣具有重要具體貢獻者,得以專門著作或技術報告送審;其審查範圍及基準悉依「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十六條附表二規定辦理。
四、申請文藝創作展演領域升等者:教師在文藝創作展演領域,有獨特及持續性作品並有重要具體之貢獻者,得以作品及成就證明,並附創作或展演報告送審;其範圍包括音樂、戲曲、戲劇、劇場藝術、舞蹈、民俗技藝、音像藝術、視覺藝術、新媒體藝術、設計及其他藝術類科;其審查範圍及基準依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十七條附表三規定辦理。
五、申請體育競賽領域升等者:教師在體育競賽領域,本人或受其指導之運動員參加重要國內外運動賽會,獲有名次者,該教師得以成就證明,並附競賽實務報告送審;其審查範圍及基準依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十八條附表四規定辦理。
前述各送審類別領域,由送審人擇定至多五件送審著作為原則,並自行擇一為代表作,代表作應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需以元智大學列名發表,其餘列為參考作;其屬系列之相關研究者,得合併為代表作,至多四件,與參考作合計件數至多五件;若送審著作之件數,各學系(或同級)升等審查細則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前經教師資格審定不合格者,重新提出申請時,其送審著作應增加或更換一件以上。未符合代表作及參考作規定之送審人在專業或學術上之成果,均得自行列表作為送審參考資料。
第四條 審查標準
一、審查項目包括教學、研究及輔導與服務三項。
二、教學、輔導與服務之審查,以本校「教學暨輔導與服務成績考核辦法」之項目為原則。
三、研究之審查,包含以下各項:
1. 專門著作(期刊或會議論文)、專書、技術報告、作品、教學實務成果等。
2. 產學合作、研究計劃等。
3. 成就與表現,如專利、得獎、擔任期刊編輯、參與研討會活動等。
第五條 關於副教授升等教授案,各系(所)或同級之院教評會委員至少應有一位教授參與,申請人所屬系(所)或同級至少應有二位教授參與。各系(所)或同級之院教評會委員若不能滿足前述規定人數時,得增聘請校內外相關領域之教授為該次教評會委員參加評審。該外聘委員由相關系(所)或同級推薦但須經本院教評會同意。
第六條 審查程序
一、院教師評審委員會依系(所)或同級教師評審委員會評定之教學、輔導與服務成績、審查意見,綜合申請人教學、研究、輔導與服務表現,進行審查、評分,並視需要邀請申請人列席報告及說明。
二、由院教評會委員對申請人之教學、輔導與服務分別獨立予以綜合評分。研究表現採不記名投票,投票結果須有出席且具有投票資格之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為通過。
三、教學、輔導與服務成績,須各達八十分,且研究表現經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始得送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辦理外審。
前項教學、研究、輔導與服務應分別獨立審查及評定,任一項未達推薦者,即為不推薦升等。
四、升等教授之審議,由具教授資格之委員投票;升等副教授之審議,由具副教授資格以上之委員投票;升等助理教授之審議,由具助理教授資格以上之委員投票。若決議不向校教評會提出升等推薦,應將理由以書面通知當事人。
第七條 推薦作業
本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於完成審查作業之後,即應將推薦人選及院教評會議紀錄,提送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
第八條 申訴辦法
為確保教師權益,申請人若對於本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評審結果有疑義時,可自行準備各項資料,得依本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辦法」提出申訴。
第九條 本細則經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提送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