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文社會學院 教師升等審查細則

規章辦法類別: 教師

元智大學人文社會學院 教師升等審查細則

87.04.16 八十六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校教評會議通過
87.05.06 八十六學年度第二學期第四次校教評會議通過
90.05.30 八十九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校教評會議通過
90.12.12 九十學年度第一學期第四次校教評會議通過
91.03.06 九十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校教評會議通過
92.11.05 九十二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校教評會議通過
94.05.25 九十三學年度第十次校教評會議通過
99.05.12 九十八學年度第七次院教評會議修訂通過
99.05.19 九十八學年度第六次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99.07.01 九十八學年度第八次校教評會議通過
106.06.14 一Ο五學年度第十一次院教評會議修訂通過
106.06.14 一Ο五學年度第六次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106.06.21 一Ο五學年度第九次校教評會議通過

第一條 本細則依據《元智大學教師升等審查辦法》訂定之;凡本細則未規定之事項,悉依教育部及本校相關法規辦理。

第二條 凡本院各系(同級)、通識教學部、體育室專任教師(含合聘教師),其現職經教育部審定合格後,繼續服務屆滿本校升等審查辦法規定年資時可申請升等審查,教師申請升等審查一年一次。

第三條 本院教師升等之評審項目為「研究」、「教學」及「輔導與服務」三項。研究佔百分之五十、教學佔百分之三十,輔導與服務佔百分之二十。
為鼓勵教師多元發展,「研究」項目之升等途徑可分為:學術研究型、教學研究型及應用研究型,由教師自選之:
一、學術研究型:教師在該學術領域之研究成果有具體貢獻者,得以專門著作送審。
二、應用研究型:教師對特定技術之學理或實作有創新、改進或延伸應用之具體研發成果者,得以技術報告送審;其審查範圍及基準悉依《元智大學教師升等審查辦法》附表一辦理。
三、教學研究型:教師在課程、教材、教法、教具、科技媒體運用、教學評量工具,具有創新、改進或延伸應用之具體研發成果,並能有效提升學生學習成效或於校內外推廣具有重要具體貢獻者,得以技術報告送審;其審查範圍及基準悉依《元智大學教師升等審查辦法》附表二辦理。

第四條 審查標準:
各系(同級)、通識教學部、體育室教師評審委員會應就送審教師之研究、教學、輔導與服務項目進行審議:
一、研究之審查項目,包含以下各項:
1. 代表及參考著作:取得現職教師資格後所出版、發表、或已接受之代表作(學術專書一本或具嚴謹學術審查程序之期刊論文一篇)、參考著作若干篇(發表於具有學術規範之刊物或其他學術著作)。
2. 研究計畫目錄(如科技部、文化部等公私部門相關計畫)。
3. 相關學術成就(如學術榮譽、擔任期刊編輯、學術研討會擔任主題演講等)。
4. 其他。
二、教學之審查項目,應就送審教師在系、院及校之教學表現進行審查、評分。
三、輔導與服務之審查項目,應就送審教師在系、院及校輔導與服務進行審查、評分。
四、教學、輔導與服務項目之審查,除考評申請人在各系(同級)、通識教學部、體育室之表現外,應併同考量其對院或校之貢獻度進行審查評分,其比重由各系(同級)、通識教學部、體育室教師評審委員會訂定之。
五、前項教學、輔導與服務成績,須各達八十分。教學、研究、輔導與服務應分別獨立評定,任一項未達推薦門檻者,即為不推薦升等。
六、各系(同級)、通識教學部、體育室教師評審委員會應訂定教學、輔導與服務之審查細則、計分標準、審查方式、決議方式等,經院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送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

第五條 本院教師升等之申請程序如下:
一、各系(同級)、通識教學部、體育室欲申請升等教師,須將全部申請資料,送本院辦理升等事宜。
二、申請升等教師提出之申請資料,必須包括:
1. 個人學歷及經歷表。
2. 研究成果:依教師自選之升等途徑,分別提送學術研究型、應用研究型或教學研究型之相關資料。
3. 教學表現評分表及相關績效說明。
4. 輔導與服務評分表及相關績效說明。
5. 其他自行補充之資料,如得獎證明、專利證明、或足資證明升等教師之優秀表現者。

第六條 審查方式:
一、送審教師之教學、輔導與服務項目,應經各系(同級)、通識教學部、體育室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評分後,獲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者,始得向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推薦。研究項目亦應經各系(同級)、通識教學部、體育室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且獲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者,始得向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推薦升等。
二、院教師評審委員會依各系(同級)、通識教學部、體育室教評會評定之教學、輔導與服務成績審查意見,綜合送審人研究、教學、輔導與服務表現,進行審查、評分,並獲三分之二出席委員以上同意者,始得向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推薦升等。
三、依本校教師升等辦法,研究項目之通過門檻為:五位外審委員中,勾選審查總評達「三優二佳」或「四優 一普通」以上者視為研究通過。
四、審議副教授升等為教授案件時,僅教授投票;審議助理教授升等為副教授案件時,僅副教授以上教師投票;審議講師申請升等助理教授案件時,由副教授以上教師投票;但審議舊制講師申請直接升等副教授案件時,由副教授以上教師投票,並將本院評定之結果通知申請當事人。

第七條 推薦作業:
本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於完成審查作業之後,即應將推薦人選,提送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提送資料中除了申請人提出的資料外,尚須送交下列資料:
一、校外評審結果之影印本。
二、教學、服務及研究著作之資料。
三、本院教師評審委員會之作業過程及紀錄。

第八條 若院教評會發現升等申請人提報資料不實,或有違反學術倫理之嫌,而校外審查委員未發現,得要求申請人出席解釋或以書面說明,俾憑處理。

第九條 申訴程序:
申請人若對於本院教師評審委員會之作業或審查結果認為不當者,可自行準備各項資料,向本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第十條 本細則經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提請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活動報導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