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升等審查細則
114.05.26一一三學年度第四次學程教評會議通過
114.05.27一一三學年度第三次學程會議通過
114.05.28一一三學年度第八次院教評會議通過
114.06.18一一三學年度第八次校教評會議通過
第一條 本細則依本校「教師升等審查辦法」訂定之。本細則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教育部及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二條 本學程專任教師(含合聘教師)必須符合下列條件,始得提出升等之申請:
一、申請教師之升等年資及資格條件符合本校規定者。
二、申請教師須依本校「教師申請升等外審作業要點」規定檢具相關表件及送審著作等資料,提出升等申請。
三、為鼓勵教師多元發展,送審類別領域分為:學術領域、技術研發領域、教學實踐研究領域、文藝創作展演領域,由教師自選之。
(一) 申請學術領域升等者:教師在該學術領域之研究成果有具體貢獻者,得以專門著作送審。
1. 副教授升等教授:需於副教授年資內至少四篇論文在國內外知名期刊上發表,發表或被接受論文中至少有二篇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
2. 助理教授升等副教授:需於助理教授年資內至少二篇論文在國內外知名期刊上發表,發表或被接受論文中至少有一篇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
(二) 申請技術研發領域升等者:教師在技術研發領域之學理或實作有創新、改進或延伸應用之具體研發成果者,得以技術報告送審;其審查範圍及基準依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十五條附表一規定辦理。
(三) 申請教學實踐研究領域升等者:教師在教學實踐研究領域,透過課程設計、教材、教法、教具、科技媒體運用、評量工具運用等方式,採取適當之研究方法驗證成效之歷程,具有創新、改進或延伸應用之具體研究(發)成果,於校內外推廣具有重要具體貢獻者,得以專門著作或技術報告送審;其審查範圍及基準依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十六條附表二規定辦理。
前述各送審類別領域,由送審人擇定至多五件送審著作為原則,並自行擇一為代表作,代表作應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需以元智大學列名發表,其餘列為參考作;其屬系列之相關研究者,得合併為代表作,至多四件,與參考作合計件數至多五件;前經教師資格審定不合格者,重新提出申請時,其送審著作應增加或更換一件以上。未符合代表作及參考作規定之送審人在專業或學術上之成果,均得自行列表作為送審參考資料。
四、申請升等教師,須備妥相關表件及送審著作等資料,於規定時程內送學程辦公室。
第三條 審查標準
一、審查項目包括教學、研究及輔導與服務三項。
二、教學、輔導與服務之審查,以本校「教學暨輔導與服務成績考核辦法」之項目為原則。
三、研究之審查,包含以下各項:
(一) 專門著作(期刊或會議論文)、專書、技術報告、作品、教學實務成果等。
(二) 產學合作、研究計劃等。
(三) 成就與表現,如專利、得獎、擔任期刊編輯、參與研討會活動等。
第四條 審查程序
一、學程教師評審委員會綜合申請人教學、研究、輔導與服務表現,進行審查、評分,並視需要邀請申請人列席報告及說明。
二、由學程教評會委員對申請人之教學、輔導與服務分別獨立予以綜合評分。研究表現採不記名投票,投票結果須有出席且具有投票資格之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為通過。
三、教學、輔導與服務成績,須各達八十分,且研究表現經學程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始得送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辦理審議。
前項教學、研究、輔導與服務應分別獨立審查及評定,任一項未達推薦者,即為不推薦升等。
四、升等教授之審議,由具教授資格之委員投票;升等副教授之審議,由具副教授資格以上之委員投票。若決議不向院教評會提出升等推薦,應將理由以書面通知當事人。
第五條 推薦作業
本學程教師評審委員會於完成審查作業之後,即應將推薦人選及學程教評會議紀錄,提送院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
第六條 申訴辦法
為確保教師權益,申請人若對本學程教師評審委員會評審結果有疑義時,得依本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辦法」提出申訴。
第七條 本細則經學程教師評審委員會議及學程會議通過,提送院、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